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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资源税改革对水资源管理影响的思考

文章来自:www.gzqwwscl.com     作者:admin     浏览数:     发布时间:2019-09-05 16:09     字体大小:【    

 目前,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已扩大到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约占我国省级行政区的1/3。随着水资源税改革工作的推进,对试点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影响也逐步显现,一方面有力地促进了水资源管理工作,另一方面也暴露出水资源管理与水资源税改革要求存在的差距。开展水资源税改革对水资源管理影响有关问题的分析,旨在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提供参考。
 
   目前,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已扩大到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约占我国省级行政区的1/3。随着水资源税改革工作的推进,对试点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影响也逐步显现,一方面有力地促进了水资源管理工作,另一方面也暴露出水资源管理与水资源税改革要求存在的差距。开展水资源税改革对水资源管理影响有关问题的分析,旨在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提供参考。
一、水资源税改革对水资源管理的有关要求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和《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办法》)对水资源管理提出了多方面的要求。
2016年8月1日,河北地税顺利开出全国首张水资源税税票。
 
  (一)取水许可管理方面
 
  《办法》规定除部分免税情景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水资源税。相关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从要求上看,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相应的税额标准缴税。取水许可证是依法征税的前提和依据,因此需要水利部门进一步核实取用水用途、取用水量等相关信息,强化取水许可管理。
 
  (二)取用水量核定方面
 
  《办法》规定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纳税人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征收水资源税。从要求上看,水利部门要负责核定纳税人的实际取用水量,成为纳税人申报、税务机关征税的依据。水量核定准确性将直接影响水资源税款的应征尽征,因此要求水利部门从严核定取用水量。
 
  (三)水资源基础信息共享方面
 
  《办法》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许可、实际取用水量、超计划(定额)取用水量、违法取水处罚等水资源管理相关信息,定期送交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定期将纳税人申报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送交的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征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由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进行核查。从要求上看,水利部门需要做好水资源基础信息共享工作,与税务部门税收征管平台有效对接,为税务部门依法征税提供必要的基础信息。
 
  (四)水资源管理人员、相关经费保障方面
 
  《办法》规定开征水资源税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将降为零。税改期间,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试点省份。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和保障。对原有水资源费征管人员,由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安排。从要求上看,水资源税改革后,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的原有水资源费经费渠道被取消,试点地区也不再向中央缴纳分成水资源费,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保障,原有水资源费征管人员,需要地方统筹做好安排。
 
 二、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地区水资源管理面临的问题
 
2018年1月1日,河南省首张水资源税税票在新乡县地税局成功开具。
 
  按照上述要求,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履职尽责,积极做好水资源税改革工作。试点地区水资源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变化,如试点地区取水许可证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取用水计量设施逐步健全,用水结构有所优化,节水成效逐步显现。但也暴露出了一些不足,如水资源管理能力与水资源税改革任务要求有差距、部分政策未落实到位,给水资源管理工作带来一定影响。
 
  (一)取水许可用途分类与税额标准分类不匹配
 
  取水许可征登记表中的取用水用途分类不够细致,与部分地区水资源税额标准的分类无法对应,不利于水资源的精细化管理,也给水资源税征管带来一定难度。如北京市各自备井单位取水许可证标明了取用水的用途,但难以与水资源税实施办法中的居民、非居民、特种行业等分类相对应。四川省在税源核实过程中,发现纳税申报户与取水权人不一致情况,增加了采集税源信息的难度,易导致税源漏征漏管。
 
  (二)基层水资源管理人员队伍与税改任务不匹配
 
  现行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较复杂,核定水量时需要对不同取用水户进行细致区分,水量核定任务重,与当前基层水资源管理人员队伍不匹配。如河北省现行税额标准区分用水类别、区分行业、区分超采区、区分管网内外、区分市县等共5级52个税额标准,税额标准级次多、设置复杂,水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核定每个分类用途下的取用水量,工作量大。调研中,天津市相关部门反映在现行税额标准下,以当前的基层水资源管理人员力量,难以针对类型多样的取用水水量进行精细化核定,水量核定不准确导致纳税人漏缴,增加了水资源管理部门行政风险。
 
  (三)水资源信息化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目前水资源管理信息化水平不高,与税务部门征税系统信息共享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水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存在短板。一是在全国层面尚缺乏相关标准规范,未建成统一的水资源税征管信息平台,地方各自开发的水资源税征管系统规范性不足,不利于在全国推开。二是已有信息系统存在信息更新不及时、取用水信息不完善等问题,管理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
 
  (四)水资源费征管人员及相关经费保障落实不到位
 
  水资源税改革后,水资源费标准为零,水资源税全额纳入地方财政,不再作为水资源专项工作经费,水资源管理经费受到一定影响。相关规定明确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和保障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经费支出,但据了解,部分基层水利部门相关经费保障仍落实不到位,尤其是对承担了大量工作的基层水利自收自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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